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廉政要闻
兴山县纪委通报5起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12

  〔2018〕第10期

  关于5起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

  近期,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了一批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案例,现将其中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南阳镇白竹村党支部委员、财经委员刘明桂扣留并擅自支配群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5年,刘明桂利用职务之便,开具虚假证明,以本村村民张某某名义办理“一本通”存折,并长期持有该存折。2015年至2017年期间,刘明桂在未告知张某某本人的情况下,从该存折中支取属于张某某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5000元并予以扣留,擅自用所支取的部分资金代张某某支付租住及其他费用。2018年3月,南阳镇纪委给予刘明桂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古夫镇平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副主任周发清违规占有技术服务费问题。2016年至2017年期间,周发清联合余某某等5人注册成立的金竹园药材专业合作社,在平水村精准扶贫药材发展项目中,未严格按照要求为贫困户提供技术指导、产品收购及销售服务,将兑现贫困户以外下余的精准扶贫扶持资金50380元作为技术服务费存于金竹园合作社账户。2017年5月,周发清以方便购买种子的名义将其中40000元取出存于自己“一本通”账户中。2018年6月,县纪委给予周发清党内警告处分。

  3.昭君镇党委副书记陶刚对扶贫项目资金审核把关不严问题。陶刚在昭君镇滩坪村便民服务大厅及卫生室项目建设中,对项目资金审核把关不严,对应分块结算的便民服务大厅及会议室建设资金用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拨付相关进度款,违反《湖北省2016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和易地扶贫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018年6月,县纪委给予陶刚党内警告处分。

  4.古夫镇咸水村套取扶贫项目资金问题。2016年3月,咸水村委会在没有征求易地扶贫搬迁户意愿的情况下,借用“兴山县俊杰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资质实施食用菌产业项目,并自行将建成的大棚分配给43户易地扶贫搬迁户,至今该43个大棚无搬迁户认领。2016年7月至12月,在咸水村食用菌产业验收过程中,咸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甄井民,咸水村民兵连长、网格员鲍尚杰,咸水村党员向培知弄虚作假,编造虚假验收材料并上报,古夫镇党委委员、副镇长袁选洋,古夫镇“三农”及扶贫攻坚办副主任喻志海,县林业局森林资源股负责人冯祖艳,县林业局森林资源股工作人员李方红,未正确履行验收职责,导致国家扶贫资金60.2万元被套取。2018年5月,县纪委分别给予袁选洋、喻志海、冯祖艳、李方红党内警告处分,2018年6月,县纪委给予甄井民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责成古夫镇政府依法罢免其村委会主任职务,给予鲍尚杰、向培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古夫镇咸水村妇女委员牟宗芹违规享受技术服务费问题。2016年至2017年期间,以牟宗芹为法人代表的兴农药材专业合作社在咸水村2016年精准扶贫药材产业发展中,弄虚作假,未严格按照要求为贫困户提供生产技术指导、产品收购和销售服务,将兑现贫困户以外下余的精准扶贫扶持资金79040元作为技术服务费存于兴农药材专业合作社账户。2017年1月,牟宗芹以支付2017年药材产业发展费用的名义取出其中15000元。2018年6月,县纪委给予牟宗芹党内警告处分。

  全县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和压力切实传导到基层,下大力气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对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快查严处,进一步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中共兴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7月6日

兴山县人民政府主办 版权所有
鄂ICP备080666 建议使用IE7.0以上浏览器 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电话:0717-2583117